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燕玲与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张燕玲。委托代理人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法定代表人杨运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运涛。被告张杰。原告张燕玲与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玲及委托代理人支丽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2日、2013年10月21日,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运涛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张杰作为被告杨运涛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做答辩。被告杨运涛未做答辩。被告张杰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10月21日,被告杨运涛分两次每次10万元向原告张燕玲借款,共计借款20万元,两次借款均出具借据,借据在借款人签章处加盖杨运涛个人公章,并在旁边加盖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为被告杨运涛所借,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章是为借款做的担保,因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为了查清案件事实,2015年6月17日,我院向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一份,要求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将公司2013年4月至12月底会计账簿提交法院,逾期视为对上述主张的认可,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提交会计账簿。另查明,被告杨运涛、张杰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杨运涛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杰与杨运涛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法院通知未将会计账簿提交法庭,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签章行为视为保证行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未约定,本院对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运涛、张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燕玲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占水代理审判员杨志刚代理审判员吕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谷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