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邹李英诉吴学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李英,吴学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邹李英,女,汉族,41岁,住涡阳县城东镇。被告:吴学立,男,汉族,49岁,住涡阳县城东镇。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 理陪审员 单米纳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