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XX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XX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6幢1层20号店。法定代表人李伟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惠英,女,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XX香,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为458元,由原告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蕾(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