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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元叔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元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5号罪犯李元叔,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渝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元叔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叔在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元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