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顺明与山西丁菡母婴服务有限公司、郑二俊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顺明,山西丁菡母婴服务有限公司,郑二俊,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孙顺明。被申请人山西丁菡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唐槐路79号科技孵化楼。法定代表人姚根发。被申请人郑二俊。被申请人刘丹。申请人孙顺明与被申请人山西丁菡母婴服务有限公司、郑二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冻结其在山西丁菡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丁菡母婴服务有限公司、郑二俊、刘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顺明所有的坐落于滨河东路(南段)XX号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