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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汪鹏与马郑宝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52-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县人。在执行汪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原告汪某某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告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西山路支行账号上的工资收入。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该账号继续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西山路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西山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米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