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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陶生贵与石生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生贵,石生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陶生贵。被告石生成。原告陶生贵诉被告石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生贵、被告石生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生贵诉称,2008年5月3日至7月29日,被告雇佣原告给其承建的西苑南小区4号楼工地用货车拉运砂石和砖块,拉运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6050元,并由被告的技术员许生全、会计王敬于2008年6月25日、12月2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了300元,于2013年2月4日支付了500元,剩余5250元一直没有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5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石生成辩称,2008年5月3日至7月29日原告给被告承包的西苑南小区工地上拉砂石和砖块,拉运结束后由被告的施工队长���生全和施工员王敬与原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不知道欠原告的多少运费,后原告拿着许生全和王敬出具的证明给被告,被告在上面签了名,并分两次给原告支付了800元,剩余运费被告用小型设备抵顶,原告不同意。被告欠原告运费5250元是属实的,但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不予承担。审理查明,2008年5月3日至7月29日,被告石生成雇佣原告陶生贵用货车给其承建的西苑南小区工地拉运砂石和砖块,2008年6月25日被告的施工队长许生全与原告陶生贵结算后出具了欠运费2800元的证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的施工员王敬与原告陶生贵结算后出具了欠运费3250元的证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石生成给原告陶生贵支付运费300元,2013年2月4日支付运费500元,并在两份证明上分别进行了标注,剩余运费5250元一直未能支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答辩,原告提供的许生全出具的证明��王敬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生成拖欠原告陶生贵运费5250元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生成认为原告陶生贵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石生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生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陶生贵运费欠款5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生成负担(原告已预交,计入被告执行标的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