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河南广发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河南广发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453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广发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委托代理人杨清,北京市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飞,北京市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河南广发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