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辽阳市首山农场东宁卫分场诉被告辽阳市金亨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首山农场东宁卫分场,辽阳市金亨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东宁卫分场,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东宁卫社区。法定代表人:邹兴华,系分场长。被告:辽阳市金亨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太子河区农电局电力服务区),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南郊街121号。法定代表人:彭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东宁卫分场诉被告辽阳市金亨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太子河区农电局电力服务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东宁卫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辽阳市首山农场东宁卫分场承担。审判员 田宝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