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辉与赵玉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孙辉被执行人:赵玉宁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玉宁名下存款52000元,期限一年,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巩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