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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裁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桂荣申与张殿臣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桂荣,张殿臣,李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荣,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殿臣,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第三人李晓涛,男。申请执行人徐桂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殿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