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尹宝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宝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38号罪犯尹宝福,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范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宝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尹宝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7日11时许,在范县高码头镇大王庄村,尹宝福及其兄弟姐妹七人因其三姐死亡一事与其姐夫王某某一家发生冲突和打斗,尹宝福用木棍打伤王某某的头部。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罪犯尹宝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宝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宝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