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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7号原告卢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罗莉、钱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华新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