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7号原告卢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罗莉、钱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华新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