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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龚丽凤、龚丽雯等与王焕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丽凤,龚丽雯,龚干飞,王焕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龚丽凤,学生。申请人龚丽雯,学生。申请人龚干飞,学生。监护人龚名金,农民。监护人李容珍,农民。被申请人王焕兰(曾用名王焕梅)。申请人龚丽凤、龚丽雯、龚干飞与被申请人王焕兰宣告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申请人龚丽凤、龚丽雯、龚干飞诉称,被申请人王焕兰系申请人母亲,其于1999年1月21日与龚名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5月20日生育长女龚丽凤,2003年5月16日生育次女龚丽雯,2009年5月29日生育儿子龚干飞。被申请人王焕兰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都没有任何音讯,而龚名寿于2014年5月10日病故。被申请人王焕兰与龚名寿无财产。现三申请人由其伯父、伯母监护。为此,申请法院宣告王焕兰失踪。经查,王焕兰(曾用名王焕梅),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籍贯桂平市大湾镇下山村长塘屯38号,系申请人龚丽凤、龚丽雯、龚干飞生母,1999年1月21日与龚名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5月20日生育长女龚丽凤,2003年5月16日生育次女龚丽雯,2009年5月29日生育儿子龚干飞。2012年2月不知何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都没有任何音讯,而龚名寿于2014年5月10日病故。被申请人王焕兰与龚名寿无财产。本院2015年4月3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王焕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焕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胜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蔚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