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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士勇与吉林省欣琦住宅配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勇,吉林省欣琦住宅配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朱士勇,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欣琦住宅配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士勇申请执行(2014)长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一终字第338-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