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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洪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洪涛,男,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晴晴、书记员袁立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孙洪涛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的龙卡信用卡一张。同年12月份,被告人孙洪涛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刷卡套现26000元,后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拒绝还款,至今尚欠本金21366.81元未还清。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洪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昌润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46信用卡一张。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孙洪涛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刷卡套现50800元,后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至今尚欠本金49998.98元未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洪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田某、邓某的证言,书证孙洪涛冒用系聊城市东昌府区M偶单位职工的名义申请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被告人孙洪涛所持上述信用卡的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聊城昌润路支行出具关于孙洪涛欠款及催收欠款的相关证明,抓获被告人孙洪涛的情况说明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涛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其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孙洪涛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洪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孙洪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洪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洪涛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21366.81元、中国工商银行聊城昌润路支行49998.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连万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