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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邸傲岩与二道步阳安全门经销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傲岩,道区步阳安全门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邸傲岩,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二道区步阳安全门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娄汉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邸傲岩与被执行人二道区步阳安全门经销处劳动争议一案,二劳仲裁(2014)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劳仲裁(2014)第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