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东、颜学文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颜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0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学文,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俊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第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锐、代理检察员李东、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谭焱、被告人颜学文及其辩护人陈俊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因怀疑其女友曹红与曾吉成有暧昧关系,遂与曾吉成约定见面。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颜学文携带王东准备的刀具与其一起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XX路,被曾吉成与被害人宋学庆等人追赶,颜学文与王东遂先后拿出东洋刀和砍刀追砍对方。颜学文持刀砍中被害人丁东林右臂一刀。宋学庆摔倒在地后,王东与颜学文持刀砍杀宋学庆,致宋学庆右臂一处创口、头部两处砍创。作案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宋学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学庆的死亡原因系右侧头部砍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丁东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招待所附近一小卖部将颜学文挡获,同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龙泉驿区西河镇一旅馆内将王东挡获。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东、颜学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王东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颜学文提出自己所用的东洋刀上没有鉴定出DNA,可以证实自己案发当时没有砍到人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颜学文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属于从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因怀疑其女友曹红与曾吉成有暧昧关系,遂与曾吉成约定见面谈判。曾吉成邀约被害人宋学庆同去,宋学庆又邀约了何阳、被害人丁东林等人。当晚,王东携带东洋刀和黑色砍刀找到其朋友被告人颜学文告知此事。次日凌晨1时许,颜学文携带王东带来的两把刀具和王东一起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XX路,颜学文走在前面先与曾吉成碰了面,王东跟在后面,此时宋学庆带领何阳等人下车追赶颜学文与王东,颜学文与王东遂先后从包内拿出东洋刀和黑色砍刀追砍对方。颜学文持东洋刀砍中丁东林右上臂一刀。宋学庆在逃跑中摔倒在地,颜学文与王东遂持刀砍杀宋学庆,致宋学庆右上臂一处创口,头部一处砍创。作案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宋学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学庆系右侧头部砍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丁东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十陵招待所附近一小卖部将颜学文挡获;同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西平明珠路一无名旅馆内将王东挡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时间、地点、案件来源、破案经过等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挡获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均系成年人。4.前科材料。证实王东的前科情况。5.调取证据清单、宋学庆病历及死亡证明。证实2014年9月6日3时56分宋学庆因头部、右上臂刀砍伤在四川省医院城东病区入院,同月24日死亡。6.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至9月6日02时期间王东主叫曾吉成1次,被叫曾吉成6次。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光盘9张。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时现场的犯罪经过。讯问光盘证实公安依法讯问被告人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黑色砍刀和东洋刀扣押在案,并在刀上提取相关检材备检。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全貌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办XX路仔玛格尼彝族烧烤店外路边,该烧烤店东侧由西至东依次为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地面上距西侧人行道街沿3.5米,距北侧三岔路口7.3米处发现一处面积为0.7×0.2米的滴落血迹;在机动车道地面上距西侧人行道街沿1.8米,距北侧三岔路口7.4米处发现一处面积为0.7×0.3米的滴落血迹;在人行道与机动车相接处的人行道地面上距北侧三岔路口7米处发现一处面积为0.3×0.1米的滴落血迹,提取以上3处血迹备检。10.司法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尸体右侧头顶颞部见一12厘米的缝合创口,右颞部见一19厘米的缝合创口,两处创口均部分愈合;右上臂见一3.5×0.2厘米的缝合创口,已愈合,左肘见6.5×2厘米的擦伤,已结痂。解剖检验见右侧颞部头皮下出血,颅骨缺失。右侧硬膜外见3×2.5厘米血肿,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脑组织挫碎明显。结合四川省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分析死亡原因为右侧头部砍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性质为他杀,致伤工具为一定质量、易挥动的砍器,死亡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9时许。(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丁东林右上臂见4.5×0.2厘米瘢痕,其2014年9月6日所受的伤为轻微伤。(3)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发现的3处血迹与宋学庆的STR分型一致;黑色砍刀刀刃上的可疑斑迹与宋学庆的STR分型一致。(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宋学庆体内未检出毒鼠强成分。1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何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5日晚,宋学庆邀约其帮曾吉成“扎场子”,次日凌晨1时左右,何阳、宋学庆、曾吉成等10人到了十陵招待所旁,曾吉成先下车,对方两名男子踢了曾吉成,己方8、9个人下车围向对方2人。对方一名男子从袋子里拿出一把六七十公分的砍刀乱挥,何阳就躲了起来。宋学庆被砍伤转到长江医院时,何阳报了警。宋学庆头部被砍了一刀,丁东林的手臂被划了一刀。何阳没有拿工具或武器,通过照片辨认出了颜学文。(2)曾吉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5日20时左右,曾吉成给曹红打电话,听到对面有男的声音,还一直喊他出来摆一下,两人就约在十陵招待所见面。曾吉成随后打电话给宋学庆让其喊几个朋友来帮忙。次日凌晨1时许,曾吉成、宋学庆等7、8个人一起驾车到十陵招待所旁,曾吉成电话联系了对方,两个男子朝他走来,其中一个走到他面前把黑色袋子拉链拉开,车上下来了5、6个人准备阻止,那个男子从口袋里拿了一把七八十公分的刀出来砍,曾吉成等人就开始逃跑。宋学庆摔倒在路边,那个男的就拿刀砍宋学庆,砍了之后又拿刀敲曾吉成坐的车子的车窗,砍完后两人就离开了。宋学庆头部被砍,丁东林手臂被划了一刀。曾吉成等人都没有拿武器和工具,曾吉成通过照片辨认出颜学文。(3)明秀娟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丁东林的女朋友。2014年9月5日23时许,宋学庆打电话给其男友丁东林让去十陵耍,后听说是曾吉成在十陵与一个男的发生误会。次日凌晨1时左右,他们坐的车开到十陵镇一条店铺较多的街上,周围还有卖烧烤的。丁东林、宋学庆、曾吉成和何阳下了车,明秀娟没下车。过了十几二十分钟,丁东林和何阳跑回来说宋学庆被砍了,后他们在离车子大概100米远的一条小巷子找到宋学庆。事后丁东林说宋学庆是被与曾吉成有误会那个男的砍伤的。当时他们一行人没有带武器或工具。(4)何磊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许,宋学庆让其开车一起去十陵耍,次日凌晨1时许,何磊开车载了宋学庆、曾吉成、何阳等7、8个人开到十陵街上一个卖烧烤的地方,曾吉成就下车打电话。过了几分钟,两名男子一人背了个包走过来与曾吉成发生争执。宋学庆与何阳、丁东林下了车,何磊看见一个人双手握了一把刀来敲他的车窗,敲碎了车右边中门和副驾驶的玻璃。何磊便开车跑了,后又开回来接上丁东林、曾吉成、何阳等人,最后在街边找到宋学庆,其用手捂着头,头上身上都是血。己方车上的人都没带棍棒之类的东西。后来知道发生争执是因为曾吉成和对方女朋友之间的事情。(5)袁九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十陵镇汇景楼旅馆收银人员。2014年9月6日凌晨,王东拿了一个渔具包放在汇景楼前台,让他不要看,就去了颜学文的房间。他们出去之后,袁九龙听到外面有叫喊声,出去后看见颜学文拿着一把刀在追一辆面包车,王东背着渔具包站在旁边,还有一个男子正往城管那边跑。后来面包车开走了,王东在地上捡起一把刀,和颜学文一起往友谊路方向走了。王东和颜学文回到旅馆,说把对方人手里拿的刀和钢管都砍掉了,还砍到对方的人,对方就跑了。王东将一把60厘米长、黑色刀刃、无刀把的刀给了袁九龙,让他把刀扔了。颜学文的那把刀用衣服包起拿走了。袁九龙后来把刀放在新园小区一个叫“白老二”的朋友的出租房里的柜子内。袁九龙通过照片辨认出颜学文、王东。(6)刁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3日15时许,王东让其帮忙在西平街找旅馆。刁秋找到一个旅馆开了405号房给他,后王东放了一把东洋刀在其车的后备箱。刀把约20厘米长,单刃,刀身白色、长五六十厘米,没有刀鞘,刀刃用一件灰色衣服包裹着。刁秋通过照片辨认出王东。(7)曹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王东的女朋友。2014年8月底曹红在网上认识了曾吉成,两人互留了手机号。9月初一天,曾吉成给曹红打电话被王东接听了,王东就怀疑他们有啥事。曾吉成又打来电话,王东就抢过电话说“你们没事就出来证实一下”,曾吉成说“过几天说”,王东就喊曾吉成留下电话,曾吉成拒绝了。王东从曹红手机上记下曾吉成的电话打了过去,说了什么没听清。后曾吉成又给曹红打电话,王东砸了手机并让曹红滚。曹红当晚就到其三姑家,第二天回到资中老家。回到老家的第二天,王东给曹红母亲手机发了条短信,内容大概为曾吉成拖了一车十多个人拿刀砍王东和颜学文,王东将对方一个人脑壳砍到了,后来那个人爬起来跑了。曹红打电话过去,王东也说他用刀砍了一个人的脑壳。曹红通过照片辨认出颜学文。(8)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泉驿区十陵镇XX路143号开了一家六六串串香。2014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其看到路边有2个男子分别拿着一把60公分的刀和一根钢管,在追打另一个男子,被打的男子撞到了路边一个推车,摔倒在地,追他的两个男子冲上去打了6、7下倒地的男子,旁边还有一辆面包车,看见那人被打了就开往大后门方向,跑的时候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还被打的人用钢管敲了。被打的男子手里没有拿东西。(9)曾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泉驿区十陵镇XX路十陵招待所路边摆摊卖烧烤。2014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其看到两名男子分别拿了一把60公分的砍刀和一根黑色的棍子,在追另一名男子,被追的男子被路边的车子挡了下,摔倒在地,追他的两名男子就拿砍刀和黑色的东西朝摔倒的男子打了6、7下。然后那两个拿东西的男子就去追一辆开走的面包车,其中一名男子还把手中的东西往车上扔,打在了后挡风玻璃上,被打的男子趁机跑了,两名拿东西的男子拿着刀和棍子离开。(10)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泉驿区十陵镇城管局对面的路边卖炒饭。2014年9月初一天凌晨2时许,在其摊子前,两个人分别拿着刀和一个黑色的东西在打一个倒在地上的人,被打的人用旁边烧烤摊的小推车挡。(11)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泉驿区十陵镇XX路十陵城管分局对面的街沿上摆夜摊卖炒饭。2014年9月初一天凌晨2时许,一个小伙子倒在其隔壁烧烤摊地上,另外两个小伙子在打倒在地上的人,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倒在地上的人拿了旁边烧烤摊的推车在挡,随后他们各自跑开。(12)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泉驿区十陵镇XX路边经营小曾天天烧烤店。2014年9月6日凌晨1时许,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停在其摊位的路口边,车上跳下来6、7个小伙子,去追另外2个小伙子。被追的两人往后跑,其中一人从其背的黑色长形包里拿出一把刀砍向追他们的人砍。从车上下来的6、7人看见对方拿刀出来,就往回跑,其中一个跑的慢,被拿刀的男子追上了,他就拿曾大林摊位的推车去挡拿刀的男子,在抵挡过程中,他摔倒在地。此时另一名拿刀的男子也冲了过来,两人就站在倒地的男子头部旁边对其一阵乱砍。两人砍了一阵后去追那辆面包车,其中一人还用手上的东西去砸那辆面包车。被砍的男子趁机从地上起来,跑的时候从地上捡了一根棍棒之类的东西,两名拿刀的男子追面包车未果,就返回追那名被砍的男子,没追到就带着刀离开了。先拿刀的男子穿浅色衣服,后拿刀的男子穿深色衣服。(13)罗大英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宋学庆的母亲及宋学庆的伤情和死亡情况。(14)赖素容的证言。证实其是曹红的母亲,王东是曹红前男友。2014年9月曹红回家后用的赖素容的手机。(15)郑如珍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泉驿区十陵镇十陵卫生院的医生,2014年9月6日凌晨,郑如珍查看宋学庆的伤情时,目测其头部的伤口有2厘米多宽,10多厘米长,深度能直接看到头盖骨。听送宋学庆来的人说伤口是因为打架,被刀砍伤的。12.被害人丁东林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许,宋学庆打电话称曾吉成有点事让其一起到十陵去,后听曾吉成称其女友的前男友要打他,让大家帮忙“扎场子”。到十陵招待所时,他们坐的面包车上有丁东林、何磊、何阳、明秀娟、宋学庆、曾吉成和3个不认识的人。曾吉成先下车,与对方一个背包的青年男子说了几句,那男子突然从包里拿出一把六七十公分长的砍刀,车上就下去了6、7个人,都没拿武器或工具。下车后丁东林被砍了一刀就跑了。后车开回来接上丁东林,又先后找到了曾吉成和宋学庆。宋学庆被送到十陵卫生院简单包扎后转到了长江医院。丁东林辨认出颜学文就是拿刀砍伤其手臂和宋学庆的人。1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4年9月5日,王东发现其女友曹红的手机上有与曾吉成的暧昧短信,此时曾吉成正好打电话给曹红,曹红就与他聊了几分钟,王东很生气,抢过手机与曾吉成对骂,喊曾吉成出来将事情说清楚,并告诉他电话号码,曾吉成称迟早也会来找他。王东和曹红吵了一架,就从家里装了两把刀在渔具包里带上到“汇锦客栈”找颜学文。王东将渔具包放在旅馆吧台,让老板帮忙保管,上楼将该事告诉了颜学文。23时许,王东回到住的楼下时,曾吉成打电话问其在哪儿,两人约在十陵招待所见面。王东遂返回“汇锦客栈”,告诉颜学文曾吉成要来找他,并称自己解决就是,不用他帮忙,但颜学文称肯定要给兄弟“扎起”。案发当日凌晨1时左右,曾吉成打电话称已经到了,颜学文在老板那背起装着两把刀的渔具包和王东一起下去。下楼途中曾吉成又给王东打电话,称其已经在十陵招待所外面等起了。王东和颜学文走到十陵招待所外看到一个男的站在路边。颜学文在前,王东在后,那个男的指着颜学文说是不是你,颜学文称是我,你要干什么嘛。此时旁边开了一辆商务车过来,那个男的就朝商务车方向喊“拿刀子弄”,车上下来5、6个人,当中部分人拿着刀子,朝王东和颜学文冲过来,二人就朝后面跑,跑的途中颜学文从渔具包里拿出一把刀砍对方,然后把包丢在地上,王东捡起地上的包拿出另外一把刀追砍对方。当时颜学文在前面,王东捡起刀追上去,看到对方刚才拿了两把刀冲在最前面的那个人已经摔倒在卖炒饭旁的树边,颜学文拿刀在砍那个人,王东也冲过去对着那个人的上半身砍,对方拿起一个车架子挡。王东砍了摔倒在地上的人几刀后就去追商务车,没有追上,就把刀扔过去打车,没打到,还把刀子弄弯了,王东拿起刀在地上撇了一下,把刀的刀把弄断了,跑了几米以后王东和颜学文倒转回来,看到开始被他们砍的那个人在往反方向跑,跑的路上还把刚才他掉在地上的刀捡走了,王东就扔刀过去打他,没打到,那个人就跑了。之后王东和颜学文把刀装在渔具包回了旅馆。王东作案后打听到宋学庆头被砍到了,害怕被抓,就换了手机号,搬到西平镇的一个旅馆里住,没住几天就被警察抓了。案发第二天王东给曹红发短信打电话说了与对方打架。王东拿的是一把砍刀,刀把是木头做的,大概十多公分长,刀刃是黑色的,大概三四十公分长,刀刃有十公分左右宽,刀比普通刀要厚一些。颜学文拿的刀是东洋武士刀,刀把是木头做的,大概十多公分,刀刃是白色的,大概四五十公分长,刀刃有三四公分宽,是尖刀。打架之前是装在刀鞘里面的,打完架以后就不知道刀鞘到哪里去了,而且那把刀被砍起了缺缺。王东确定他拿的那把刀的把手不是在砍对方人的时候被砍断的。之后王东把他用的那把黑色砍刀放在渔具包里交给了“汇锦客栈”的员工袁九龙,让他帮忙保管。颜学文用身上的那件灰色T恤裹住那把武士刀的刀刃,王东把武士刀拿给刁秋。案发后两人都没有清洗过刀。王东通过照片辨认出颜学文、作案地点、作案用的黑色刀刃砍刀。(2)被告人颜学文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4年9月6日凌晨,王东到汇锦楼找到颜学文,称其女友在外有男的,等下要把那个男的约出来谈。王东和对方约在十陵招待所。凌晨1时许,颜学文背上王东带来的装有两把刀的黑色渔具包走在前面,王东在后边打电话边跟着颜学文。颜学文走到烧烤摊附近时,看到有个男的在打电话,看见颜学文过去就挂了电话,说“就是你哇”,颜学文回答说“你要干什么嘛”,此时开来一辆面包车,那个男的对面包车喊了句“弄他”,就从面包车上陆续下来了十个人左右,都拿着刀冲了过来,颜学文和王东就往后跑,颜学文从包里拿出刀冲过去和对方对砍,一刀把对方最前面的人手上的刀砍掉,那人开始逃跑,颜学文便去追。王东从地上的包里拿出了一把黑色的刀,跟在颜学文身后。被颜学文追的人跑到一个手推车那里摔倒了,颜学文就对着他身上砍,王东也冲上来对着那人砍。颜学文砍了几刀就去追面包车,并用刀将面包车的玻璃砍烂了,对方就开车跑了。王东拿的刀的刀把还砍断了,之后两人把刀放在地上的包里,拿着一起回了汇景楼。一个小时左右两人出门买东西,在十陵招待所旁边,颜学文被认出来就被挡获了。颜学文通过照片辨认出王东、作案地点、作案用的白色刀刃东洋刀。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被告人颜学文的辩护人就其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成都城北医院2014年9月1日出具的出院证明及颜学文的X光片。载明2014年8月21日颜学文入院,被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右侧舟骨骨折及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拟证明被告人颜学文因为身体原因在持刀砍杀的力度上不足以造成本案被害人致命伤的程度。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被告人颜学文系右手持刀伤人,没有证据证实左锁骨伤情影响右手持刀伤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颜学文共同持刀砍杀,致宋学庆死亡、丁东林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彼此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颜学文的作案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发生系曾吉成主动约见促成,在案的东洋刀上有缺口可证实双方案发当时都持有器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东积极邀约的事实,出庭的鉴定人证实东洋刀上的缺口在被砍物体与东洋刀质量相等时都易形成,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出曾吉成方持械,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颜学文所提东洋刀上没有鉴定出DNA,因此可以证明其案发当时没有砍到人的辩解,本院认为,DNA只是证据之一,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颜学文持刀砍杀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颜学文辩护人所提颜学文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基于共同伤害故意的从犯,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颜学文明知王东与他人邀约,仍主动携带王东准备的刀具一起赴约,两人有犯意联络。王东、颜学文分别持刀追砍对方,并对摔倒在地的被害人宋学庆进行砍杀,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颜学文明知持刀砍人会造成损伤,仍不顾其行为后果而故意为之,希望或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说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尸检笔录、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充分证实了颜学文加害被害人时的具体行为方式、力度,以及作案时故意的主观心态,因此颜学文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现有证据虽无法证实被害人的致命创伤系谁造成,但可以认定宋学庆头部、手臂的砍创系王东与颜学文的砍杀行为共同造成,应共同对持刀砍杀被害人所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丁东林和宋学庆系在逃跑过程中被追砍,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颜学文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其处刑。综上,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颜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东、颜学文作案所用的黑色砍刀和东洋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汪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云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引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