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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秦克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秦克飞,王传平,吴宗涛,张梅,胡茂忠,罗萍,何昆,郑志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82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董事长。被告: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俊朋。被告:秦克飞,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传平,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宗涛,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梅,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胡茂忠,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罗萍,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何昆,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郑志丽,女,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九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44元,减半收取14972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