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叶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