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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被告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郝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霄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