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陈某,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向某,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陈某,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平二○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家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