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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雅儒诉被告宝音阿木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儒,宝音阿木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26-1号原告王雅儒,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政府职工。被告宝音阿木尔,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儒诉被告宝音阿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宝音阿木尔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王雅儒丈夫郝亚博自愿将其所有的杭锦旗锡尼镇林萌南路西侧日月轩小区C区1幢5单元402室(产权证号:杭锦旗字第134021004112号)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宝音阿木尔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原告王雅儒丈夫郝亚博所有的杭锦旗锡尼镇林萌南路西侧日月轩小区C区1幢5单元402室(产权证号:杭锦旗字第134021004112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