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2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江,吕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2号申请执行人:蓝江,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吕桂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江与被执行人吕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处置被执行人吕桂涛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2号新世界花园雅湖苑地下室(产权证号:**)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因涉及评估、拍卖上述汽车位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