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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胡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4年11月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4年11月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4年11月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为给其妻子苏某某非法引产提供证明,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刻制“新泰市宫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假公章,胡某某用该假公章在刘某提供的证明上盖章并收取100元后,刘某依据此证明在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苏某某做非法引产手术。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闫某某证言;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件移送书及移送材料一宗;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字(2014)第110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送检证明原件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宗;被告人刘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张某某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张某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永田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永田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平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