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保军诉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2015361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军,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361号原告:张保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顺达,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国栋,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张保军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保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