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民,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38号原告:张志民,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霞,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民诉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