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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为宪与刘金霖、林苏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为宪,刘金霖,林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黄为宪,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刘金霖,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苏金,女,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黄为宪与被执行人刘金霖、林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刘金霖、林苏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为宪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金霖、林苏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林苏金名下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洋里村牛山林的房产,现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冻结该房产,冻结期限三年。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黄为宪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08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