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飞诉被告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高飞,男,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负责人付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胜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沃尔玛(山西)百货有限公司阳泉桃北东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