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略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曹××,女。委托代理人马成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男。本院在审理曹××与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云婷书记员 郭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