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成银与张治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银,张治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刘成银,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民勤县。被告张治元,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银与被告张治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