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防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王防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旭。被告王防修。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防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鹏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赖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