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中营与李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陈中营,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庆平,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陈中营与被执行人李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中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茌平县农村信用社账户。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其他存款,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