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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中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街道办事处联达路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国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宇威,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中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东四路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肖俊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中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惠州市禾祥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