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范某某,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孙某某,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案件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