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芦永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猎枪两支。2015年6月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定西市公安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辨认照片,定西市公安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芦永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成永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