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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29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邓志坚,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任忠,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