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董正雷与林莲娣、奚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正雷,林莲娣,奚并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董正雷,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林莲娣,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奚并宁,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正雷与被告林莲娣、奚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正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正雷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