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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柏芳美与张桂林、曾庆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芳美,张桂林,曾庆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96号原告:柏芳美,女,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桂林,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曾庆霞,女,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张桂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红,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芳美诉被告张桂林、曾庆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芳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芳美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人民陪审员  廖春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