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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玉梅与黄冬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梅,黄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43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梅。被执行人黄冬琴。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玉梅与被执行人黄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未含执行费6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冬琴有公积金已被启东法院冻结,唯一住房已被多案查封且有抵押,黄冬琴本人因患××休,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敬飞审判员  倪晓东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家华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