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林某,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朱某,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