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汉文与栾锦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文,栾锦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王汉文,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白新宇,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利新,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锦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文与被告栾锦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汉文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