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8月4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庆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