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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玉花与罗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花,罗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卢玉花。委托代理人崔敏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兰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花与被告罗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玉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杭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珍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