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秋华与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华,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黄秋华。被执行人徐敏,宜昌市××规划勘察设计院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万元,自2015年3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7568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68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敏的银行存款1209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5年7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