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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敏,该局稽查队队长。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磁县北三环东头。法定代表人:张景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作(冀磁)质监罚字(2014)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冀磁)质监罚字(2014)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李科英审判员  崔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