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晓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11号罪犯王晓锋,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晓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99.35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晓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晓锋伙同他人在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对和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晓锋持刀刺中被害人张某某致其重伤。系共同犯罪,当庭认罪。罪犯王晓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一般、良好、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晓锋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