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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巧玲。被告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金溪县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杨巧玲,董事长。被告苏孙忠。原告张涛与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的委托代理人李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与本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本人借款伍拾万元,借期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杨巧玲之夫被告苏孙忠为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出现纠纷由东乡县人民法院处理。本人按照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划给被告杨巧玲五十万元。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了借条,约定如逾期还款应支付滞纳金。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借款,被告苏孙忠没有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借款利息或逾期还款滞纳金;被告苏孙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涛于2014年8月20日分别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因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冷配经营,需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期限1个月,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如杨巧玲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原告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按照月利率的五倍收取违约金,到期未能还款,被告杨巧玲每天按30000元的违约金给原告,并由苏孙忠担保,当时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将500000元现金汇到杨巧玲指定的账号上,且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今借到张涛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此借款由苏孙忠及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如有逾期按10000元一天缴付滞纳金,借款人杨巧玲,担保人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该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拒付,至今没有归还分文。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还款滞纳金,被告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协议、银行汇票、借条各一份等足以证实,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涛与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杨巧玲及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至今未还属实,且约定月利息3分过高,应按银行同类货款利率四倍计息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苏孙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杨巧玲未能还款,就每天按叁万元计算违约金,其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时间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息随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苏孙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20元由被告杨巧玲、江西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孙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周智英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