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小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郭小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235号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七,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小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郭小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