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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晓强与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强,王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强,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牡阳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晓强申请执行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艳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除此房产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晓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牡阳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滨审判员 王迎春审判员 初长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搜索“”